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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

日期:2012-07-27 00:00:00 來源:互聯網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近年來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以下簡稱“自費留學”)用匯標準不斷提高的實際情況,為滿足自費留學人員的合理用匯需求,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現行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購匯政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的供匯指導性限額。將現行指導性限額由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調整為: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學費證明上所列明的每年度學費標準進行供匯;生活費的供匯指導性限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即每人每年生活費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經外匯局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二、簡化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時需提供的生活費證明材料。對于生活費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自費留學人員在購匯時,可不再提供生活費證明材料,持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學費通知書、護照簽證及身份證或戶口簿即可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對于購匯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須持錄取通知書、生活費通知書、護照簽證及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外匯局進行核準,經核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三、對于前往德國、比利時等需要匯入保證金才簽發(fā)留學簽證的國家的自費留學人員,允許其在持相關證明材料購買外匯保證金匯出境外的同時,另外還可購買等值3000美元的外匯,作為出國途中的零用費。

  四、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用于支付學費的外匯,事后仍需按《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有關證明材料進行核銷;生活費購匯不需辦理核銷。

  五、本通知自2005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分局和各銀行應于2004年的最后一個雙休日完成有關的調整準備工作。本通知未涉及的境內居民個人自費留學管理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fā)的通知》(匯發(fā)2002[68]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fā)2003[104]號)執(zhí)行。凡以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所屬分支機構。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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