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國債
特別國債:我國的特別國債目前發(fā)行過兩次,第一次,特別國債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批準,財政部于1998年8月向四大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發(fā)行了2700億元長期特別國債,所籌集的資金全部用于補充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資本金;第二次,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發(fā)行一萬五千五百億元特別國債,用于購買約2000億美元外匯,作為即將成立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的資本金。
特別國債都有特定用途,是國債的一種。但它并不是對預算赤字的融資,同時,與發(fā)行普通國債籌集資金的用途不同,一般是以提高收益為主要目標。
根據有關規(guī)定,這種國債屬于特別國債,特別國債要視具體發(fā)行情況而定,是否適合普通投資者投資。
國債是由政府發(fā)行的債券。與其它類型債券相比較,國債的發(fā)行主體是國家,具有極高的信用度,被譽為“金邊債券”。
為了有效地發(fā)展我國的國民經濟,增強我國的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國政府除了有規(guī)律性地發(fā)行適度規(guī)模的普通型國債以外,還不定期地發(fā)行一定數量的特殊型國債。普通型國債主要可分為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和無記名(實物)國債三種,特殊型國債主要有定向債券、特種國債和專項國債等幾種。
是一種國家儲蓄債,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可提前兌付,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記息。
記賬式國債:以電腦記賬形式記錄債權,通過無紙化方式發(fā)行和交易,可以記名、掛失。
無記名(實物)國債:是一種實物債券,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定向債券:為籌集國家建設資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采取主要向養(yǎng)老保險基金、待業(yè)保險基金(簡稱:“兩金”)及其它社會保險基金定向募集的債券,稱為“特種定向債券”,簡稱“定向債券”。
特別國債與普通國債的區(qū)別:一是時間上的差異:一般國債收入與支出有一定的時間間隔;而特別國債收入與支出同時進行,即收即支。二是用途上的差異:一般國債的收入或用于償還到期國債的本息或用于彌補財政赤字;特別國債則?顚S,只用于增補四大國有專業(yè)銀行的資本金。
根據償還期限,國債一般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長期國債和永久國債四種。其中,短期國債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余缺,并具有較大的流動性。中期國債的償還期限為1年至10年(包含一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wěn)定。長期國債的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永久國債是指沒有規(guī)定還本期限,但規(guī)定了按時支付利息的國債,在政府財力許可時可以隨時從市場買入而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