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12.1 上市公司發(fā)生本章規(guī)定的停牌事項,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和復牌。
本章未有明確規(guī)定的,公司可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和復牌。
12.2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公司根據第6.4條在季度報告中對下一報告期進行業(yè)績預告的,應當在披露季度報告的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說明業(yè)績預告的有關情況。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上述董事會決議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12.3 上市公司于本所交易時間召開股東大會(通訊表決方式除外)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者否決提案的,直至披露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于本所交易時間之外召開股東大會,但在此后的第一個交易日或者之前未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第一個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者否決提案的,直至披露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者否決提案,且在交易日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12.4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臨時報告,其內容涉及第11.3.1條或者第11.3.3條規(guī)定事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其他事項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和復牌時間。
12.5 上市公司進行購買、出售資產等交易,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停牌。
12.6 公共傳媒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被中國證監(jiān)會、本所認定為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12.8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且意見所涉及的事項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之日起,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規(guī)定作出糾正后復牌。
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定期報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披露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fā)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同時存在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停牌與復牌。
12.10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財務會計報告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fā)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本規(guī)則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而被有關部門調查的,本所在調查期間視情況決定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和復牌時間。
12.12 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者可能誤導投資者,但拒不按要求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者補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則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13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guī)則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視情況決定復牌時間。
12.14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關于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上述情況消除后復牌。
12.15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協議收購或者要約收購時,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照以下規(guī)定予以停牌和復牌:
(一)收購人于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或者《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二)收購人于交易日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下一交易日上午開市時復牌;
(三)收購人于交易日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或者涉及要約收購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四)要約收購期滿至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收購情況報告期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本所根據收購完成后的具體情況決定復牌事宜。
12.1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還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停牌和復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其上市資格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還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停牌和復牌。
12.18 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項時,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決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停牌與復牌、轉股的暫停與恢復事宜:
(一)交易日披露涉及調整或修正轉股價格的信息;
(二)行使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回售權;
(三)公司實施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四)中國證監(jiān)會和本所認為應當停牌或者暫停轉股的其他事項。
12.19 除上述規(guī)定外,本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事宜。
12.20 本所按照下述規(guī)定停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fā)布相關公告三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自轉換期結束之前的第十個交易日起停止交易;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贖回期間停止交易。
除此之外,可轉換公司債券還應當在出現中國證監(jiān)會和本所認為必須停止交易的其他情況時停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