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二節(jié) 基金簡介
第三節(jié) 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四節(jié) 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jié) 托管人報告
第六節(jié) 審計報告
第七節(jié)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節(jié) 投資組合報告
第九節(jié) 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節(jié)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一節(jié)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節(jié)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fā)售基金份額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xù)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披露基金年度報告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fā)。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fā)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準則的規(guī)定是對基金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 基金年度報告的正文應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年度報告摘要按本準則第三章要求編制。
年度報告摘要無須包括年度報告正文各部分內容,但必須忠實于年度報告正文的內容,不得出現與正文相矛盾之處。
第六條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并由該所至少兩名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第七條 基金年度報告封面應載明基金名稱、"年度報告"字樣和報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送出日期等。年度報告目錄應編排在顯著位置。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聯(lián)網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年度報告摘要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字。
第九條 在基金年度報告披露前,任何當事人不得泄露與其有關的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年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 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文本扉頁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年度報告已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簽字同意,并由董事長簽發(fā)。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單獨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根據本基金合同規(guī)定,于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收益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yè)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如果執(zhí)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基金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目錄應標明各章、節(jié)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jié) 基金簡介
第十五條 基金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基金名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合同存續(xù)期(若有)、基金份額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yè)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負責人、聯(lián)系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五)基金選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名稱、登載年度報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聯(lián)網網址、基金年度報告置備地點。
(六)其他有關資料: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注冊登記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
第三節(jié) 主要財務指標、基金凈值表現及收益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額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基金加權平均凈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等。
上述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應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合同生效當年的數據和指標為非完整會計年度的,應對計算期間作出說明。
(三)數據的排列應該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
(四)對本年度報告調整計算方法的財務指標,前兩個會計年度財務指標應采用新舊計算方法同時計算,對比列示的方法進行披露,本年度報告的財務指標按新計算方法計算列示。
(五)因會計政策及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六)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七條 列表顯示過往一定階段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階段包括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圖示基金過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滿三年的,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每年的凈值增長率,并與同期業(yè)績比較基準的收益率進行比較。